(二)電子競價是指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對采購的商品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確定競價商品、最高限價、參與電子競價的資格要求等,(略)電子競價,網上確定成交供應商,網上公布采購結果過程的總稱。
(三)參與電子競價的供應商(略)時,供應商還應符合如下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遵紀守法、規範經營,具有良好(略)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四)電子競價遵循公(略)。競價采購活動接受**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采購人應當在采購前對市場進行調查,充分掌握擬采購貨物或服務的市場信息。采購人應在競價公告中全麵、完整、合理地提出采購需求。采購人在電子競價項目中提出參考品牌要求的,應當在競價公告信息中公布;為保障充分競爭,提倡提出多個(略)。采購人不得無故撤銷或以操作失誤等原因撤銷已發布的電子競價項目。
(六)競價供應商應當本著誠信原則積極參與電子競價采購活動,不得為牟(略)。供應商報價應包含運輸、安(略)費用。無論報價過程中的做法和結果如何,報價人自行承擔所有參與報價(不含驗收)的全部有關費用。供應商參與競價的貨物或服務必須在其許可的經營範圍內,並有能力在采購人要求的時間內按時、按質、按量提供。對於采購人在電子競價項目中提出參考品牌要求的,供應商報價時所報產品品牌必須在采購人提出的參考品牌範圍內。
(七)成交公告發布後,采購人應當及時(略)。采購人、成交供應商不得相互串通更改競價貨物或服務的規格型號、數量及其他實質性要求內容。
(八)采購人、供應商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必須是原裝正品,若提供非原裝正品貨物,則采購人可無條件退貨並由供應商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必須滿足采購人要求,若無法滿足服務要求的,則采購人可無條件拒絕接受服務,並由供應商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九)競價活動相(略),可依法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采購人主管部門以及紀檢、監察部門反映。采購人在電子競價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采購人主管部門以及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供應商(略),除應承擔相(略),**市政府采購電子賣場有權將其列入失信名單、進行通報批評,並視情節輕重,禁止其一至三年內參與電子賣場采購活動。 二、電子競價程序
(一)電子競價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在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發布電子競價采購公告。采購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競(略)等。電子競(略),從公告日(略),不多於3個工作日。采購人采購電腦、筆記本、服務器等計算機設備時,請按(略),須將所需(略),以確保采購的計算機辦公設備符(略)
(二)參與競價的供應商根據電子競價公告的要求,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內對電子競價采購的貨物或服務進行一次性報價並對報價內容承擔責任,報價(略)。在競價開始後,供應商(略)。凡參與報價的競價供應商視同無條件滿足采購項目的需求。
(三)電子競價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價無效:報價高於采購項目預算的;報價明顯高於市場平均價的;報價內容未實質響應需求的;漏報或惡意報價、擾亂正常競爭秩序的;出現競價公告中規定的其他導致報價無效的情形。
(四)報價時間截止後,平台自(略),如最低報價供應商出現多家,則最早報價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確定(略),平台將自動在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發布成交公告。如報價時間截止後,無供應商報價(略),視為本次采購無效,將由采購人重新發布競價公告。
(六)當成交供應商成交價明顯高於市場平均價的,本次電子競價采購無效,需重新采購。當成交供應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時,經當地財政(略)。當成交供應商不能履約時,采購單位可以向當地財政監管部門申請重新組織該項目電子競價或選擇次低報價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同時按電子賣場相關規定追究原成交供應商無法履約的責任。
(七)係統確定成交供應商後,采購單位需在兩個工作日內確認競價結果並生成訂單及合同,係統自動生成政府采購合同後在電子賣場進行公告。
(八)在電子競價過程中,由於供應商原因而導致無法正常進行網上操作,采購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因嚴重自然災害(略)(如網絡故障、軟硬件故障等)而導致電子競價過程不能正常進行時,政府采購電子賣場有權延遲、重新開始或中止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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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略)